《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 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應當遵守以下規范:
(一)確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施工質量,遵循牢固穩定、安全可靠、經濟適用、便于維護的原則;
(二)確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及配件產品來源合法、質量合格。安裝施工及維修所涉及產品,應當取得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頒發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證書,列入國家公布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生產企業及認證產品名錄,并通過國家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技術性能安全檢驗審核;
(三)應當按照衛星節目運營機構的委托,向用戶完整提供可供其選擇申請接收的衛星節目名單,所代理、授權用戶收視的衛星節目來源和內容應當合法,確保用戶收視節目質量,維護衛星節目方和收視方的合法權益;
(四)施工完畢后,應當先報請用戶審批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實施檢驗并加貼合格標志,方可為用戶開通使用;
(五)開通維修服務電話,制定服務標準和流程,及時向用戶提供全面的咨詢和便捷的服務;
(六)建立用戶業務檔案和信息管理系統,妥善保存用戶報裝手續、許可證、購買證明等資料,確保信息資料真實、合法、準確,主動接受管理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管理細則,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的服務情況依法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提供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施、工具,對個人可以并處5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和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生產企業之間,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利益關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許可證》。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依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廣播電視管理條 例》及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在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時,發現存在無照經營情形的,應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用戶,是指符合國家規定的設置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條 件,并持有或者提出申請《接收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
本辦法所稱用戶審批機關,是指依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規定,負責審批設置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國務院、省和地(市)三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
本辦法所稱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生產企業,是指經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行政部門指定,并持有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部門頒發的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生產許可證的企業。
第十六條 境外節目接收用戶、數字電影院線等特定用戶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由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提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依據本辦法重新審核登記,換發許可證;逾期未取得新許可證的,由廣播影視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單位用戶和個人用戶,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自主選擇委托所在服務區內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納入其統一運行維護范圍;確有特殊需要且具備規定條 件的單位用戶,可申請設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自行承擔本單位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運行維護。
- 上一篇:《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 2013/11/25
- 下一篇:DishHD歐美直播衛星平臺介紹 201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