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暫行辦法》
第六條 申請設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和申請表;
(二)擬申請服務區的范圍圖;
(三)主要工程技術人員名單和證明材料;
(四)法人代表、主要經營者的身份證明和簡歷及主要出資單位有關證明材料;
(五)營業場所證明。
第七條 設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擬申請服務區的范圍,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逐級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或者初審意見20日內,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發給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許可證》由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第八條 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許可證》載明的業務類別、服務區等事項從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活動。
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擬變更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資者、主要經營者、業務類別、服務區等重要事項的,應當在變更前30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許可證》。
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擬終止服務,應當在終止前60日向原發證機關提交終止服務申請及善后方案,經原發證機關批準后方可終止。善后服務方案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監督執行。
第九條 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和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生產企業之間,除依法形成的供貨關系外,不得存在其他利益關聯。相關供貨產品的維修網點,雙方可以通過委托、代理、合作方式設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生產企業不得自行建立或者參股。設立維修網點應當具備必要的維修管理條 件,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審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批準,憑批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或者注冊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第十條 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不得為傳播下列內容的衛星節目信號提供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未經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批準或者在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規定的范圍及其他特定地區以外落地的境內外電視節目;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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